原公司电脑丢失我该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0-05-25 10:32:00
问题描述:
2009年10月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对补偿金等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本人一直没有对工作做正常交接。只是把文件柜的钥匙在一周后交予了人事员。没有当面交接,只是告诉她放钥匙的地方。
本人在大约2个月后到公司做交接。当时他们没有提出电脑数量不对,并由财务主管和人事员在交接表上签了字。本人也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公司于2010年2月把剩余工资付给我,但是有3700元的报销款扣下没有给我。原因是,他们在交接之后打开了文件柜,并对笔记本电脑做了清点。发现丢失一台。这台电脑是之前离职的员工还回公司的,签收人是我。所以公司认定我应该负责,赔偿额为3800元。
这台电脑是公司从电脑公司租赁的,他们按照买断价计算赔偿额。其实电脑已经很旧了,市场价1000元差不多。
请问:
1、我该赔偿吗?
2、我交出钥匙后至盘点之间的将近2个月的时间里,钥匙一直在人事员手里,她就没有保管责任吗?
3、他们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过之后才发现电脑丢失,请问我也要负责任吗?
4、如果应该我来赔偿,那赔偿金额好像不能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是吗?
5、他们有权利扣下我的钱吗?这个债权和债务能抵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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