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10-05-15 16:15:55
问题描述:
夫妻2007年签订了离婚协议
男甲,女乙因离婚立协议如下:由男甲于2007年4月20日前给付现金三万元整给女乙,某处房产一处为男甲所有,在莫某出投资房产一处为乙女所有,如果到期不能兑现,给付对方违约金二万元整, 2007年3月20日 双方签字
在约定日期前没有给付女方三万元,日后男方打算给付但拒付2万违约金,女方不同意,拖至08年6月份,因男方暴力,同时男方不检点感染性病,约定先借用女方应得的三万元去看病,然后办手续离婚,男方坚持先离婚后看病,女方只好于08年6月6日与男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出示07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只是简单填写了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办理离婚后,那三万元一直没有给付女方。
2010年1月,男方准备再婚,女方索要欠款,男方补写了欠条如下
今欠女乙现金叁万元整,男甲签字,2008.6.12
欠条上的日期是08年6月6日办理离婚后。现在女方想拿欠条去法院起诉男方,要求男方还款3万元,并支付在协议中约定的到期不能给付的违约金2万元,不知道法院是不是支持这2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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