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情况是该提起劳动监察投诉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0-05-14 12:19:45
问题描述:
1、我从2007年12月14日到一家酒店上班到2010年4月7日自动离职。酒店在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时一直都是按基本工资/30天*3倍来发但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是月收入总和/21.5天*3倍,对吗?
2、酒店为我缴纳的保险中2008年1-3月的养老保险是后面让我们重新签合同后补上去的,但是还有应该一起交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却没有补交,这点我可以告他们吗?
3、2010年3月份的工资在4月5日发放了第一次4月10日应发放第二次,还有我4月份上了那几天的班,我应能要回这部分工资吗?
4、酒店以我未提前一个月辞职为由不愿意给我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以及退我300元押金(他们在押金单上变相的写为培训奖金,并注明非正常辞职不发),还要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请问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我这样的情况到底是该提起劳动监察投诉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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