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人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更新时间:2010-05-12 03:20:17
问题描述:
我04年与台湾人在长沙民政局结婚,同年生下一女(今年6岁台湾籍)。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男方是二婚带着前次婚姻的二个女儿(二女皆在台湾生活,大女21岁,二女17岁),我的女儿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一人在带感情深厚。双方离婚意向为我的女儿监护权归我,男方支付抚养费。
我们之间的财务状况如下:我01年在广州有一套住房(现值70万),一直是以房租支付贷款,男方没有出过一分钱(有证据提供),男方04年在东莞有一套住房(价值80万人民币),两人共同还贷(有证据提供),家有东南轿车一辆(我本人不会开车),04年贷款购买,股票3万。男方在台湾有一套住房折成320万台币约人民币70万。男方在东莞有一家由其堂姐(大陆人)出面当法人代表的公司,实际经营人为他本人。
现因抚养费问题两人协商不成,男方每月只愿支付1000元人民币抚养费至小女15周岁。我的要求是他那两女儿已成年,三女年幼,希望他按每年3万元人民币来付抚养费,并一次付清36万元(怕他回台湾后无法兑现抚养费用,所以希望一次付清),其它家庭财产我个人一分不要。
我想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申请法院裁定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申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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