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如过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的到期贷款,应该谁才是被告?
更新时间:2010-04-08 10:09:58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監示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監事。饮料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赢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保健品厂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贷款达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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