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律师有关劳动法的事宜
更新时间:2010-06-27 07:09:19
问题描述:
上访人:职工小强在1992年—1996年服刑期间,公司(工厂)车间没有除名利用其名字套取工资,损害其人权,要求公司(工厂)给其补发工资并给予赔偿。
公司(工厂)答复:
1992年8月-1995年4月期间,工厂对职工小强一直没有除名,在小强1992年8月入狱五年期间,判决书一直未送达公司。公司一直以暂拘留为名报着考勤。按(劳动法)规定,拘留期间,企业是不能随便作出人事处理的。二是,当时公司实行的是辆工含工效挂钩分配办法,公司(工厂)与车间之间以辆工含结算工资,按完成辆数获得当月工资总额,车间再实行二次分配,小强当时仍属公司在册职工,所以在单位工资册上出现小强的名字实属正常。而这期间,小强在服刑未上班出勤,所以车间二次分配不给小强工资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分配正策。
而且现在公司档案还有小强的升级档案,请问律师这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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