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教唆犯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4-02-18 05:55:24
问题描述:
我国《刑法》第29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其中第2款是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这样一个案例,A教唆B去贪污,其中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B具有,但是B并没有从听A的教唆,即没有犯贪污罪,那么对于A应该定什么罪呢?如果定贪污A并不具备主体要件,此时A和B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无罪,又不符合第29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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