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0-02-08 15:00:10
问题描述:
本人因交通事故右脚腓骨不完全骨折,医院出具证明共计休息了9个月。伤残鉴定结果为未达等级,三期鉴定结果为“可予以休息期四个月,营养期一个月,护理期一个月”。
请问我的误工期应该按三期鉴定的四个月,还是医院的病假单9个月计算?(保险公司认为按四个月计算)
期间5个月工资的差额应如何索赔?向谁索赔?(车主?)
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是否可在交强险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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