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败诉。从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应如何处理提供证据的人员?
更新时间:2009-01-09 16:12:33
问题描述:
某借款人在银行贷了款后,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无下落,贷款逾期后,银行将借款人、担保人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在银行起诉之前这笔债务已经归还,借款人不欠银行贷款了,并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证明(收款凭证),此还款证明是银行人员提供的。对方辩护称: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此条,起诉前该笔贷款已还是事实,但不是借款人所还而是经办人归还的。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败诉。
问题:一、银行人员能为对方提供证据吗?
二、由于银行人员为对方提供的证据致使银行败诉,提供证据的银行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应负什么责任?从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应如何处理提供证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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