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又提出能否介绍其他人借钱,后甲给乙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好后,再不还钱,负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08-10-30 13:45:03
问题描述:
我妻子下岗后租赁一营业房做美容生意,07年6月的一天,一客户某甲来做美容时向我妻子借钱,我妻子称没钱,某甲又提出能否介绍其他人借钱,我妻子遂向另一客户某乙打电话询问能否借钱给某甲,乙答:可以,我妻子就和某甲到乙的公司,由某甲和乙协商借钱事宜,后甲给乙书写借条:“今借到某乙现金20000元整,月利息2.5%。借款人:某甲”。借条书写好后,某乙又说我妻子:“你也签个字”,我妻子就在借款人名下也签了名。后某甲还了四个月的利息2000元后,再不还钱,且已逃跑找不着人。近日某乙向法院起诉称我妻子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而且在我妻子签名前某乙自己书写了“但(担)保人”三字。请问:我妻子应负什么责任?我妻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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