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案
更新时间:2010-01-11 22:34:13
问题描述:
我的亲属在2010年1月4日早在吉林通往黑龙江的省道上与停在路边毫无停车警示的车辆发生追尾,当时两辆车是属同一单位(江苏跃进)去往齐齐哈尔送商品车,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边(据对方当事司机描述)我方车辆随即追尾。造成对方后车撞击前车后车严重变形司机送医院后死亡。我方副驾驶乘员(女。司机未婚妻)跌出车外伤势严重。现我方司机已被交警批捕送至看守所。
我要咨询的是 1 对方是江苏的城镇户口,赔偿时按江苏的标准还是按事发地吉林的赔偿标准。那江苏的标准是多少呢。 2 死亡家属孩子21岁了我们还要对其支付抚养费吗。对方父母均不在了,但有个患有精神病的哥哥以前由其抚养我方要负担其哥哥的抚养费吗(其还有其他姐妹)。对方提出要精神损失费法律会支持吗。对方还声称如果想和我方私了和解免于刑事追究那必须要我方付出一定的补偿费此说法合理合法吗。3 我方受伤人员(因面部受伤严重几乎毁容后续恢复很难)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医疗费等赔偿吗。 4 我方肇事司机目前在看守所羁押下一步会走那些法律程序呢。 5 如果我方赔偿不起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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