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变更受原产权单位阻止
更新时间:2009-01-01 00:11:54
问题描述:
婚后在男方单位(省直属事业单位)购买住房一套,06年10月发证,房产证号:A-XXXXX,产别:私有房产.
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上确明了现有住房的全部产权和刚满2周岁的婚生女归女方所有。现在男方单位领导说省直属事业单位有规定为由不许该房产权变更,声明即使该房产是婚后女方个人出资购买,离婚后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归女方所有,该单位只承认该房产的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和孩子是否可以居住全赁和男方的关系,单位不于干涉,可是如果关系好的话还用离婚么?
离婚后,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变更,是共有权的变动不是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不受“省直机关、学校区内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这条规定。更何况,在我们买房的同时该单位允许职工家属及子女或者其他朋友购买本单位职工住房、办理房产证。
省直房改办领导也明确告诉我们,我们的房产不是省直房改房是个人私有房产,省直房改房允许离婚后夫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保留原房改房产权证号,只更改产权人姓名。
除了上诉(无钱交上诉费),还有其它办法么?请尽快告知越详细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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