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更新时间:2009-12-18 12:29:59
问题描述:
去年9月23日我与一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我摩托车,他脚踏三轮。同等责任。35天后他出院,又过三个月住院5天,出院后2个月又住了五天院。第三次出院后,过了十几天时间,死亡(不是死在医院)。第二次住院主要诊断是:脑梗塞;其他诊断是:脑外伤后和下肢皮肤撕脱。第三次住院主要诊断:脑梗死后遗症。经由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与交通事故有百分之五十的因果关系。
开庭时,对方和厅长按第二第三次住院的鉴定结果让我对他的死亡也承担一样的责任。我以死亡没有任何有关部门的鉴定为由,提出异议,不接受他们的要求。
请问:在不明确死亡的原因情况下,厅长这样推论符合法律规定吗?在死亡这一点上我有无责任?急需回答!叩谢!
问题补充: 老人72岁,事故前就有脑梗塞。头部破的地方第一次出院时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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