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辞职,但公司合同上说因培训而要服务满三年,否则要赔付违约金三万元,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09-11-25 21:23:31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9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附加一份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没什么问题,但是对于附加的服务协议,我有很多的疑问!服务协议大概是指公司出资对劳动者培训后必需得为公司服务3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得赔付违约金3万元整,而且要是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因违纪被公司接触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公司所为的培训就是在工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经验和技术,并没有真正的对劳动者出资培训。对于公司还有一些问题,就拿国庆假期来说,十一长假我们几乎天天上班,但是公司不支付一分的加班费,而是用补休的方式偿还,不知道合不合法?还有我们是做六休一的,公司好像每星期有一天算加班的,但加班费只有25元(日平均工资大概有45元),一个月100元。而且公司还隐瞒这一情况,把这比钱私自扣下来当押金,直到扣满3000元整,除非是劳动期满了,离职后这笔钱才会归还,否则的话,这笔钱就被公司私吞了。还有公司没有正常的工资单算是合法的吗?我最后还想咨询下,现在上海是不是都应该缴所谓的四金呀?因为我们公司只给我们缴纳了3金,金额为217.3元。公司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我想问下如果我辞职的话,是不是得支付这违约金3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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