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立案受理,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09-11-05 12:14:21
问题描述:
本人(原告)于2007年6月15日向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07528元。合同书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予受买人,否则出卖人按房款的1%享受买人支付违约金。
本商品房于2008年2月14日交付使用。但时至今日,由于开发商手续问题,房屋权属证书仍未完全办好(房产证于2009年10月21日已办好,土地使用证仍然在办)。原被告双方就违约金一事交涉多次,均未果。遂向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立案过程中,莱城区法院认为交易发生时,被告不具备商品房出售资格,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故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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