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发项目中一方转让后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3-11 13:17:44
问题描述:
2006年12月,甲方与乙方签定职工集资住宅楼项目联合开发合同,甲方出划拨土地(政府已批准)乙方出资金,负责项目开发及缴纳税费。开发竣工后,乙方向甲方返回总面积的20%,其余80%归乙方处分。2007年3月份,乙方因资金困难,以个人名义与自然人李某另行签定一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将此项目建设权转让,口头约定开发销售由李某负责。此后,在项目开发中,李某以商品房预售按揭及商品房面向社会全额交款方式在2007年12月份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至2008年10月,各方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且各方都不具备开发资质,更未申报缴纳应缴税金,故在合同效力、项目开发性质,建设权及应缴税金,土地出让金、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及动产税等方面,应如何依法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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