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义务吗?要承担多少?
更新时间:2009-09-18 09:57:04
问题描述:
去年10月17日, 我妈骑了一辆电动助动车,与同向行驶的另一年轻妇女骑的电动助动车(带小孩)一前一后在路上行驶,后来我妈开出一米多远,听到声音,不知发生什么事,回头看,发现年轻妇女和车都倒地了,看没人扶她,就退回来上去扶她,这女的就拉住我妈,说:是我妈撞倒了她,不让她走.这时,有位路人就跟我妈说:老太,你不要怕,若她敲诈你,我给你做证明.最后,交警大队是以无法取证做为事故的鉴定书.
最近,我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根据法院寄来的资料,我妈当时做的笔录对自己是不利的,说:事发时,我妈自己在那年轻妇女的车后面,事发后在她前面.可能事发时也比较紧张,表达了也不准确,再加上交警又很凶悍.而证明人做的笔录倒是和我妈的相反,对我们是有利的,说:是那年轻妇女在超车,是她自己的左把手碰到了我妈车的后部,才倒地的.
当时这女的左手锁骨骨折,放了钢板,又做了十级伤残鉴定,共计9万多,要我们赔60%,我妈的确是没撞倒她,那位证明人我们也不认识,他看的应该是最客观和真实的.请哪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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