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合同及逾期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27 10:55:32
问题描述:
本人购一期房,2010年底交房.合同约定: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人是7个月前交的首付,按揭一直没办.按照合同,开发商已经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本人要求违约金. 本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不同意.
本人的问题是:
1) 如果付款(不办按揭)逾期超两年,且两年内开发未起诉解除合同,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是否适用?
2) 如果本人未完全付款, 两年后,开发商拒交房,或者逾期交房,本人可否起诉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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