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违反国际条文规定,少算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9-05-23 17:00:43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建筑工地出现工伤死亡后,建筑公司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劳动保障局确认,当地医保局根据工伤认定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当地平均职工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在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约1500元/月),但我父亲生前的工资是2640元/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医保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据是不正确的,给我们家属少算了约14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医保局少付的钱啊?注:钱已被公司从医保局领走并支付给我们家属,但我们是在不知道具体核算标准的情况下接受的,现在我们知道医保局的这个计算依据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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