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束每周固定加班时间?
更新时间:2009-05-21 07:47:24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条款,乙方同意每周固定加班8小时,每月固定加班32小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上述固定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甲方按工资的150%或200%计发。请问这一条款合法吗?且所谓的加班工资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举例:进入公司的时候谈好工资是3000元,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是3000元,到了合同续签的时候工资无变化,但是就多了上述一项条款。公司为了逃税,支付员工的工资除了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外,还有一部分是用发票报销的金额(未写进合同),现在公司将这部分费用直接做进了每月的工资,但合同上金额不变,变成了固定加班时间的工资,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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