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亮点

更新时间:2013-07-26 17:43: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201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亮点,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2013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201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有三大亮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大大提高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现了三点变化。

  首先,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而未经许可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二、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了具体界定

  新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三性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这个“三性”也是有明确界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同时,修改条例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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