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含有加班费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依据宪法的原则,我国《劳动法》中亦有相应的规定,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都是为了保证劳动者有休息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工资的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此外,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具体折算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例如,某职工月工资2175元,那么他的日工资基数就应该为100元(2175元÷21.75天),小时工资应该为12.5元(2175元÷21.75天÷8小时)。如果单位安排他9月12日(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就不能低于300元 (100元x1天x300%);如果单位安排他在9月22日加班1小时,支付的加班费就不能低于37.5元(12.5元x1小时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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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