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租赁合同何时终止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7: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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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时,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

  公有住宅包括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目前北京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还是1995年制定的。为加强对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重新修订了合同。

  对于遇到拆迁的情况,现行合同中的条文是“因城市建设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新修改的合同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这是根据新近实施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进行的修改。

  修订中还增加了房屋安全维护使用的相关约定,规定了7个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禁止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等。

  同时,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几种情况中,也加入了“擅自变动房屋结构”这一项。新修订的合同还明确了按月交纳房租的时间为每月15日之前。租户如果逾期未交,除补交欠交租金外,还须另交所欠租金10%的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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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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