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单位房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收原件);
非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工商局核准的企业有关情况(收原件);
(2)转让方经办人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原件);
(4)完税凭证(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6)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所需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二、私有房屋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1) 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 买卖契约(收原件);
(3) 私房赠与还需提交赠与公证书(收原件);
(4) 私房兑换还需提交兑换协议(收原件);
(5) 单位购买私房,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房屋权属证书(收原件);
(7) 完税凭证(收原件)
(8) 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 其他所需证件。
注:
①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②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名、按指印;
③未成年人房产转让的需提交其监护人证明或公证书,其监护人出具用于未成年利益的保证书。
④共有房产的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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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