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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
优先购买权纠纷如何处理:
优先购买权也常见于房屋租赁,特别是现在房价波动幅度大,且向上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否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甚至以第三人的购买价格购买租赁房屋。
司法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能因此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更不可能以第三人的购买价格购买租赁房屋,而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特别优先权。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考虑到了承租人对房屋长期、稳定的需求,而对动产一般没有类似的需求。房屋承租人成立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出租人出卖房屋发生在租赁合同的持续期间,即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因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就产生,而不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才产生。
(二)承租人提供的条件,与第三人(买受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条件相等。订立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可以提供同等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