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休假。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年休假,没有休年休假时应支付额外工资。但对具体如何计算可能不太清楚,这里提供一个简要的计算步骤:

  如何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步:看何时起连续工作满一年。

  注意:1、理论上可不同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如员工失业半年后,在a单位工作了半年,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半年,此时员工属连续工作满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时工作多少有中断?中断多久就不算是连续工作了?法条上没有明确。理论上认为,可以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没断,则算是连续工作。

  2、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可以是08年前。如员工07年1月份开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属于连续工作一年,08年当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确定一年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

  注意:不同单位工龄累计计算,军龄应该计入工龄。工龄累计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工龄10年以上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数。

  注意:1、按公历日历年度分别计算,剩余天数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员工2008年6月1日起连续工作满了一年,则2008年剩下的日子应折算休年休假。按公历年度分别计算,不要从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计算为一年。同理,该员工如果2009年6月1离职,则2009年度应该休的年休假也应该予以折算。

  2、余数不足一天不计。如2008年剩余天数为180天,工龄为五年,则2008年应休年休假为5*(180/365)=2.46天,则按2天计。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第四步: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简单,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数,即为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员工未离职,那么当年的年休假报酬是不能要的。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未离职,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五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注意:1、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按两倍正常工资计.即相当于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为五天,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为十天工资,接近半个月的工资(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工资标准应按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提成、奖金均要计入工资。(日工资则为该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并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的。

  示例:甲毕业后,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12月1日离职,未休年休假,请问应为其补发几天年休假工资?

  则,自2008年6月1日起,甲连续工作才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五天.故其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之间的天数182天/365*5=2.5天.计2天.每日两倍工资,计应补发四天工资。

  附相关法条及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解读:在新单位第一年度的年假计算方法。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法条.要点是:

  一,累计工龄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休五天;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休十天;二十年以上的,休十五天。

  注意:累计工龄可以断续,可以是不同单位.如,我原来在湖南工作过七年,后读研三睥,毕业后又在北京上过三年班.现在再转入新的单位,则我的工龄应为十年,应享受十天年休假。

  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可以是不同单位,可以是在08年之前,但必须是连续.实际上,如果换了单位,中间一般有中断。

  我理解,应该是说已经工作一年了,接下来才能按年享受年休假.即使我原来工龄有十年了,现在我中间失业半个月,再入一个单位,当年也并不能享受年休假,必须是连续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二年开始才能享受年休假.(不过,这一年时间应计算工龄,也就是说我的工龄算是11年了)

  三,折算:当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休而未休的天数为:(入职至离职天数除以365天)*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取整数,不足一天不计。

  举例说明一:甲年纪四十岁,已参加工作二十年以上,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入某单位上班(之间失业一个月),自20012年10月10日离职,未休一天年休假,月工资3000元,请计算应为其补发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其日工资为3000/21.75=139.9元。

  应休年休假为15天(工龄二十年以上,)

  08年在单位上班共计283天,则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为(283/365)*15天=11点63天.按11天计.(08年之前无年休假)

  则139.9*11*2=3077.8元.即单位应为其补发30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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