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表见代理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是善意;四是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之间无欺诈、协迫行为,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