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6: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除行为罚外也不得重复适用。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处罚。因为从两机关各自处罚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机关已处以没收,另一机关再处没收,行为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于给行为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再如行为人受到停产停业的处罚,其他机关再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再则失去实际意义。但属于行为罚则可重复适用,如某饭店违法经营又不符合卫生条件,工商部门和食品卫生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则不属重复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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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应于罚款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通俗的来说就是指一件事情不会有两次惩罚,只能有一次惩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br>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br>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b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br>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问为什么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罚款?能否扩展?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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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为什么只适用于罚款?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谈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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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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