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拍卖房地产前须知事项
1. 房地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 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置的房地产,委托我公司拍卖的,其委托人是人民法院或者国家行政机关。
3. 拍卖的房地产应当权属清楚、无争议。
委托人在委托我公司拍卖前,应当到该房地产所属管辖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阅被拍卖的房地产登记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委托人所处置的对象须与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相符,并且该房地产的原有抵押登记不影响委托人的依法处置。
4. 委托人需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文件及材料:
(1) 委托拍卖函:应写明委拍的单位—上海拍卖行,有关的案件号或执行号,案由、房地产的名称、类型、座落、性质、面积(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要求报知评估结果等其他要求。
(2) 提交材料: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要求拍卖的国有土地,商品房、存量房地产,及可以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需提供该房地产的产权证;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房地产,需提供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预售的房地产需提供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号)。
如上述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同时需提供抵押登记的复印件。
5.对拍卖房地产的现场要求:
委托依法处置拍卖的房地产时,需要对该房地产进行清场及必要的保护措施,做到我公司依法拍卖后能顺利交给买受人。如有特殊原因难以在拍卖前做好上述工作,应如实告知我公司工作人员现有状况,以便我公司与委托人共同处理好善后事宜。
6.下列房地产拍卖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1)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出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绿证)依法可以转让的无地上建筑,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3)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绿证)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
(4) 商品房预购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预购房地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预售的房地产。
(6)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可以转让的存量房地产。
(7) 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地产。
7.集体所有土地(红证)的房地产拍卖;其中居住房买受人应当是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符合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条件的个人。非居民住房买受人应当是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集体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花园住宅及其他进入市场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拍卖,买受人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再申请产权登记。 8.在建工程的拍卖,委托人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单位营业执照,三资企业需提供外资委批准书。
(6) 土地出让金、公共配套设施费支付情况资料。
(7) 项目参、联建情况资料。
二、 拍卖房地产的实施
1.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经我公司专门工作人员对委托拍卖的房地产重新复查无误后,应委托人要求,由我公司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将载明以下事项:
(1) 委托拍卖房地产的名称、座落、性质、面积。
(2) 拍卖底价。
(3) 佣金的支付。
(4) 拍卖房地产交付以及交割的时间和方式。
(5) 拍卖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6)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 拍卖底价的确定。
我公司接受委托拍卖后,将对房地产进行必要的评估,通过评估结合市场行情及房地产的现状设定拍卖底价并报委托人予以确认。
3. 底价一经确认,我公司将及时安排拍卖,通过报纸或其他的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4. 我公司将制作房地产拍卖目录,目录内容有房地产拍卖须知、该次拍卖会所有标的物的介绍、为注明各标的的现状而制定的各项特别规定等。
5. 公告之日起,我公司将接受竞买人的询问,并组织竞买人对所拍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提供相应的拍卖资料。
6. 最高应价的竞买人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当场与我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 房地产拍卖成交后,需要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书
1. 房地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将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过户。为此,委托人须出具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协助通知书。协议执行通知书一般出具二份,一份出给所管辖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写明:案件号或执行号、拍卖企业名称、买受人名称,用以房地产登记;另一份出给拍卖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用以办理入户手续。如果先行查封过的须同时作出撤消查封。
2. 拍卖的房地产,如果是抵押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须由权利人同时将撤消申请的书面文件及他项权利文件原件一起提交房地产机构。
3. 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可以依法处置的房地产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