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2.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但是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3.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原则,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应通过坚持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使用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的无法征税的情况。两者相结合可以完善公司网站或是个人网站提供的商务服务,以及国内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4.避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由于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另外,还可以规定,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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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股权转让事宜。关于税收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有没有什么措施能够减少应缴纳的税费
一、应纳税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中应纳税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税率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计算方法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即为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财产原值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200万元,股东A出资额为50万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净资产=100万元,股权原值为50万元。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20%=10万元。 四、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大量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仍全部或部分未缴足出资,但其股权转让收入仍应依据以上计算原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5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50万元,A实缴出资0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认缴出资÷100万元注册资本)×50万元净资产=25万元,股权原值为0元(实缴出资)。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25万元-0元)×20%=5万元。 综上,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诸多因素,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中需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而不应盲目违规定价。
然后手机上的电子合同涉及司法鉴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你不给我钱怎么办?
一般的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缔约双方认可的方式,均可缔结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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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依规定,只要是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那么该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希望对你有帮助。
贷款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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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惠签了电子合同,让预存20%
电子合同在现代商业中很常见,预存20%可能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处理方式上,您可以先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若担心风险,可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选择处理方式时,请权衡利弊,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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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签订日期不一样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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