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那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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