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