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劳动者来说,发生争议时首先需要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怎么证明劳动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又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些证明: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二、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吗
1、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其所有员工的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而证人又是早已离开施工单位或干脆就不是该施工单位的员工,这种情形,仲裁员应在认真审查工资单、考勤记录真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确认劳动者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2、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非其职工,虽然,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但是,我们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对于这部分员工只有且仅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裁决。
总之,这类案件,给仲裁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名仲裁员,应本着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和日常常识,以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表明自由心证过程,特别是要从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出发,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善于收集、保存各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条、员工卡、应聘登记卡、录音资料以及同时出现单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书面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般来说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是不能够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只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且用人单位不能够反驳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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