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法用工赔偿规定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0: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实施《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最高赔偿额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意见》,主要为了保障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这样的用工单位、童工都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所以,一旦职工或童工因工作受到伤害,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作工伤认定,只能进行工伤“判定”。

  赔偿判定要在30日内提出

  江苏省规定,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亡赔偿的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判定申请,职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判定。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

  最高赔偿可超过50万元

  此次《意见》规定,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那么在第二个月,有关单位应当按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办法》,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赔偿金,从赔偿基数的16倍到1倍不等;如果造成死亡,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据介绍,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905元,以此计算,最高赔偿要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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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非法用工工伤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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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主体非法用工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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