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人去世,家属能否继承或继续租赁吗

更新时间:2018-07-09 10:54: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廉租房是属于保障性住房,具备该地区的特定条件才能申请。那么若廉租房申请人去世,家属能否继承或继续租赁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网友咨询:

  我家原有四口人,我和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与父亲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廉租房是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的,现父亲病故但房子还在租期之内。夫妻两人的收入状况与当初申请廉租房时相比,又没有明显增加,每年工资都没有超过低收入线。请问,我能否继承或续租父亲的廉租房?

  律师回复:

  城镇廉租房是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或是其他需保障家庭的,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保障性住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且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规定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综上,廉租房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但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因此,按照你的描述,只要你一家三口现在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就可推举你作为新的租赁人与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相关知识拓展延伸

  廉租房申请条件

  1、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需要多少时间?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五)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1)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

  (3)申请家庭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4)申请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六)何种申请对象需进行收入核对?具体核对哪些内容?

  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无低保凭证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要进行收入核对。

  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由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七)廉租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一般对象。廉租对象按照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定租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家庭:① 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退休劳模、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1966年底以前归国老华侨的家庭。

  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轮候配租。

  (八)廉租住房配租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50元;其它6个区(县)32元。

  (十)已配租家庭是否能一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廉租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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