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政策逻辑

更新时间:2018-06-14 17:5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共有产权住房是一个新的房地产政策,它代替了原有的自住型商品房,价格便宜,门槛相对较低,是政府解决北京百姓住房需求的一大惠民政策,70%面向北京市民,30%面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外地户籍“新北京人”。找法网小编下面为您介绍共有产权房政策逻辑。

 一、望梅止渴,预期管理

  北京推出了“共有产权房”,与上海的“纯租赁房”、广州的“租购同权”,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预期管理。用可望不可即的、只属于极少数热的福利,吊住大多数人的胃口。让你舍不得、忘不掉、离不开、等不到,被牢牢的拴在绳上。

  “共有产权房”让无数刚需看到了住房的希望,尤其是受困于户籍的“新北京人”。与自住房相比,“共有产权房”的最核心的改变在于:

  (1)产权共有、购买门槛降低。“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

  (2)区级主导,户籍门槛放宽:“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乍一看很美,但想想自住房现在的中签率,更美好、也更遥远了。需求是无限的,资源却是稀缺的,尤其是核心城市的核心资源,比如住房、教育、医疗等。无论政府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将核心资源的准入门槛降低了多少,最终能享受核心资源的,都是那1%的人。

  望梅止渴。这正是政府的高明之处,用一个几乎尝不到的饼,将民众的期许拴的牢牢地。预期管理才是最精明的管理,一本万利。

  二、稀缺是绝对的

  比如学区房。从纸面上看,即便是北京十几万一平的天价学区,也没有剥夺租房者上学的权利。北京很多小学的招商简章上都注明了,申请入学的条件为“学校服务区片区内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家庭实际居住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但即便法律保障了租赁房同样拥有就近入学的权利,但学校实际招生时,你仅能排在最后一个顺位。根据户籍所在地、房产所在地、落户年限、是否为实际居住地等,学校将申请人划分为多个顺位等次。排在最后的集体户籍、租房家庭等,只能奢望优先顺位空余出的捡漏机会,可能性微乎其微。

  比如自住房。即便是北京户籍,也会根据户籍所在区、工作所在区、拥有住房情况等,划分为多个顺位。面对有限的住房供应,仅仅是第一轮顺位就抢破了头、中签率不足百分之一,更别说那些不是第一顺位的申请人了。

  2017年的自住房改革,不仅面对北京户籍开放,对于没有户籍的“新北京人”一样开放。在我看来,这其中的政策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申请人而言,不足1%的申购命中率,即便再降低到0.5%,也不会感受到有什么不同。但多出来那一点点的“新北京人”份额,却足够政府工作报告大书特书、更会让几百万的非京籍家庭欢欣雀跃了。核心的资源,只会更加稀缺。

  三、 居住权≠所有权

  所有权从来都不应该是保障的重点。具体案例可参加饱受诟病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最终沦为了特权阶级掠夺公共利益的幌子。

  古人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重点是庇护的“庇”,而非资助的“资”。当大多数人还没有享受到更好的居住条件时,提前让一小部分先成为有产阶级,似乎不是那么的公平。

  共有产权的逻辑,本质上是继承了经济适用房,即用公共资源去补贴极少数购房人。政策初衷当然是好的,帮助更多的家庭、以更低的成本实现购房梦。但问题是公共资源取之于民、理应用之于民,在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需求还未充分满足的情况下,理应将补贴的重点放在房屋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上。

  答案是:共有产权的政策初衷,并非保障性,而是福利性,政府定向给少数人群的福利和补贴。

  四、人才争夺战

  从全市统一摇号,到由各区自行制定摇号政策。实际上赋予了各区政府相机行事的灵活空间,海淀区就曾有某个自住房项目,摇号的第一顺位定向为某军工央企的员工,今后这种案例只会变得更多。

  这样的政策变化,本质是政府的资源补贴原则,从公平转向了效率,从均等转向了倾斜,从普世转向了定向。北上广深等一线核心城市之间的竞争,从宏观上看,竞争的是产业,从微观上看,竞争的是人才。

  未来的自住房、共有产权房、纯租赁房、甚至租购同权,能够惠及到的并非平民大众,而是政府所希望引进的高端人才;资源分配的方式,也从绝对公平、但靠天吃饭的公开摇号,变成了各种打着摇号的名义、但最终全都落到第一顺位的定向输送。

  中国人讲究的是绝对公平,不患寡而患不均。不过政府已经想的很清楚了,既然资源是如此的有限,既然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那就索性集中满足少量最能带来经济价值的高端人才,用有限的投入、换来最高效的产出。

  五、棋子与弃子

  水库论坛一篇文章说,经济学的本质是取舍。在我的理解看来,取舍即是资源的配置,需求(严谨地说是“需要”)是无穷无尽的,但资源却是稀缺的。在无形之手的调解下,价格成为衡量价值的标准;在有形之手的管理下,资格成为平衡供需的手段。

  我们正在创造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管理经济。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住房、教育、医疗等核心的资源,既不是有钱人的专属,更不是万千草民的福利,而是有资格、有资源人士的特权。

  通过“预期管理+定向补贴”的政策组合拳,政府既有充足的底气去安抚底层群众的不满,又能巧妙的实现高端人才的引进。虽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底层群众最需要政府的倾斜补贴,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又是最弱势的一个群体,官僚阶层更需要获得能发声、能带来政绩的阶层支持,自古至今、从未有变。

  借用《军师联盟》的一句台词,我们生而为棋子,没有资格执棋,唯能选择成为黑子或白子。其实这句话没有说的是,一盘棋局就这么大,更多的人,连进入棋局的资格都没有。愿我们能成为被“取”,而非被“舍”的那一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房产证共有情况上写的单独所以意思是不是夫妻共有吗
你好,需要考虑配偶一方是否放弃产权或者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对房产的特殊约定,以及考虑房产的来源。
共有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实际就是所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以数字信号为表现形式,以网络为传播载体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物权法对共有部分的定义
有,个人所有可以自行处置所有物;共同共有的话,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才能处罚共有物
物权法 共有 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多人共有一物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事关各共有人的大事,所以也是关于共有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请问新物权法关于共有产权房子的规定
您好,关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内容就是说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您的情况来看,如果当时您在买房的时候对之前的合同不知情,并且是合理对价购买的房屋,做了登记过户则房屋是属于您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一般亲属之间是共同共有的,其它一般是按份共有
共有产权房政策解读,
您好,建议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案情吗?
农村自建房屋经批准后,实际建房时私自移动建房地点我们将如何依法处理?
你的宅基地经过批准了吗?如果有完整的手续,应该是会给你办理的!
法拍房法院交付房屋的规定是什么
法拍房的交付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拍卖房产(简称法拍房),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现的一种,其所有权的转移及物的交付都是受法律约束的。 对于法拍房的交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规定,应当于裁定下达之后的15天之内完成财产移交,如果被执行人或占有人拒不配合,可以强制执行。
学校房屋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
房屋等建筑物的固定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徐州自建房规定是什么
自建房不算名下的房产,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地皮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本身构造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制作的房屋和修建。自建房是我国传统房屋制作建造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
农村街上,建房楼层可以五层吗?
请问当地的住建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