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明向王丽借了5万元,李花作为李明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现李明到期未还款,王丽要求李花偿还5万元。
问:李花能以应先找李明还钱为由对抗王丽的请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王丽在李明没有按期还款时有权要求李花偿还借款,李花不能以先找李明还钱为由对抗王丽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