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口头约定的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下文为你介绍一个案例。
案例
王女士:5年前我转一商铺,当时14万,房东收了5万,以前店主收了9万,今年9月合同到到期,经和房东协商,“租期续签到2018年11月,房租从以前6500元,涨到前3年11000元,后1年12000元,房东收13万转让费。”转让费已付给房东。我让他签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他总以各种理由说装修前和我签。现在我把以前的货低价清得差不多了,准备装修,房东却以别人出高价为由,要求在协商合同的基础上每月多加1000元,否则不和我签合同。请问,我和他协商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房东赔偿我这几个月低价清货的损失。
律师:你与房东协商的合同有效,是否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且房东不能违反该合同原来的约定要求每月多加1000元房租费。因为经你与房东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延续到2018年11月,并对房租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数额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房东收13万转让费的本质是房租费,而非转让费),而且房东将前述与你约定延续租期和收取你房租费的内容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将该书面内容给予你一份备案的行为,足以证实你与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另行协商延续该租赁合同的内容完全符合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据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否则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约定续签房屋租赁的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