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