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消法三审草案中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2)如果你因为机器本身的问题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可以向经销商要求相应损失。一般情况下,当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我们要向经销商反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经销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予赔偿。如果是因为经销商的缘故造成损失的扩大,那么可以向经销商索赔。
应提交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给你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证明,证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与你的损失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