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期限是多久,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争议时,不能无限期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该期限指的是期间,是法定的和不可变的期限,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该期限内结束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起算时间分以下4种情况进行计算: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