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怎样确认损害赔偿额

更新时间:2013-08-14 15:5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涉及到有关商品、服务的价格确定问题,而以何时、何地的价格计算损失,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违约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能面临许多不同的价格,究竟应以什么价格标准计算损害额?与损害赔偿有关的价格主要有三种:市场价格、转售价格与补进价格、合同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计算出的损害赔偿额会截然不同。

  (一)价格计算标准

  只要卖方是以善意的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转售,买力一善意及时地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应以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与原合同的价格差额及其他附带损失进行赔偿,如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迟延交付场合买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绝受领时,买受人及时以市场价格购进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或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出卖人到市场上以时价出售的,则违约方应赔偿补进价格或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额损失及因补进或转售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转售价格或补进价格,一般应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汁算损害赔偿额,但对于迟延交付而买受人接受交付之场合,违约人应赔偿的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如果买受人的目的是在市场上转卖的话,则违约人应赔偿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应为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之差;对于瑕疵履行之场合,瑕疵货物的实际价值与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货物的价值之差额部分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当然损失赔偿额并不限于土述范围,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仍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对于不存在市场价格之场合,如当事人买卖的是有瑕疵的商品(买卖有瑕疵的商品不同于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买卖有瑕疵的商品指合同约定交付的就是有瑕疵的商品)若赔偿权利人请求期待利益赔偿,则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后其可能的经济状况与违约后其面对的经济状况之差异加以确定。如果损失确实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1条关于“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违约方所获利润确定赔偿金额”之规定,以违约人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反向推算非违约方的损失。

  (二)以何时、何地的价格为计算依据

  在确定了价格计算标准之后,还应解决以何时、何地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关于时间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违约的时间;二是请求赔偿的时间;三是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的时间。第三种观点较之前两种观点更为合理,但考虑到非违约方负有法定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其采取减损措施也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因此,宜完善为非违约方发现违约立即起诉的,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为准,如果非违约方起诉时已经超过了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则以发现违约的时间加上其采取减损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间为损失赔偿计算的时间标准。当然,若非违约方采取了合理的转售或补进方式减损的,直接以转售或补进价格计算损失,不存在时间标准的确定问题。

  关于地点标准,应以债务履行地的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关于债务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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