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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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管辖范围

  因收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
  •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查看详情]
    2014-01-19 14:36 45949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航,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烟草公司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守义,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查看详情]
    2012-12-04 00:14 8803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连,女,192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4号。 委托代理人龙松华,女, 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北塔...[查看详情]
    2012-12-04 00:14 37363
  •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看详情]
    2012-12-04 00:11 30100
  • 《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查看详情]
    2012-12-04 00:11 4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