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3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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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航,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烟草公司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守义,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航,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烟草公司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守义,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海热电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2—3—2—2号。
上诉人杜航与被上诉人杜守义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一权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杜航与杜守义系养父女关系。1974年4月14日,杜守义与前妻于洪兰(已故)在沈阳市妇婴医院抱养了杜航,但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双方形成了收养关系。2004年1月,杜守义与杨培华结婚后,杜守义、杨培华与杜航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2月3日,杜守义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杜航解除收抚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收养关系,虽无合法手续证实,但双方承认收养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虽然不同意,但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杜守义与被告杜航解除收养关系;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杜航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杜守义辩称:坚持要求与杜航解除收养关系。
本院认为,杜守义虽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但双方均承认收养的事实,并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杜守义再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矛盾,致此父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判决准予杜守义与杜航解除收养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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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赡养费问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加善待,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剥削劳动力等行为的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有其他不利于收养关系的事实发生,法院可以应该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一方反悔,或者发现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以予以解除。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怎么收费
解除收养关系的办法:若被收养人尚未成年,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子女成年的,可依据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协议或起诉解除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
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以下后果: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
2、养父母与养子女无需再按照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
3、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子女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
4、其他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