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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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议付纠纷的管辖范围

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件一般是涉外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和第2章的规定确定管辖。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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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9 10:04 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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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9 04:03 39928
  • 1995年10月,我国A公司与乌克兰B公司签订了一份洋葱种子的出口合同。随后,A公司所在地的甲银行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申请人是B公司,受益人...[查看详情]
    2012-12-19 04:03 6717
  • 1995年10月,我国A公司与乌克兰B公司签订了一份洋葱种子的出口合同。随后,A公司所在地的甲银行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申请人是B公司,受益人...[查看详情]
    2012-12-19 02:16 9583
  • 1994年6月,中国A公司向甲国C公司售与凭物一批,C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一份,计金额4万美元。开证行为甲国的D银行,通知行为甲国在中国的B分行,该信用证要求B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查看详情]
    2012-12-19 02:16 1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