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即生命、健康、身体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保持身体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容侵犯。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权利受到侵犯的事情常有发生,为弥补该权利受到侵权造成的损失,我们有必要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了解。
首先,上述权利受到侵犯的主要情形有: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因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二、医疗损害赔偿,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引发功能障碍,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指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所产生的对对受害人赔偿问题。四、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指水路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五、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旅客人身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六、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物造成地面或水面上的第三人人身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七、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指因高压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对受害人赔偿问题。
其次,调整上述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