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 20条,《婚姻法》第1 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 1条、第1 50条、第1 5 1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