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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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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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各国民法都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德...[查看详情]
    2019-07-30 03:44 1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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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1 08:05 1420
  •   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留置.....[查看详情]
    2014-10-27 12:48 1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