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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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是指留置权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三个:

  1. 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其财产变价或折价清偿债权人之债权,因此,债权人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才可能实现此目的。

  我国在《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上只规定债权人占有的为“债务人的财产",但该财产是否须为债务人所有,并不明确。我国学者认为,这里“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基于合同关系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在债权人善意占有第三人的财产上亦可成立留置权,例如某人将借来的手表送到表店修理,表店就可以对此表行使留置权。

  对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仅为动产,各国立法上亦不相同。德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标的不限于物,也包括权利;日本民法上,留置的财产仅以物为限;瑞士民法上,留置的财产以动产和有价证券为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留置物仅为动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对方的财产",未作限制。但我国《担保法》上则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不得留置。

  2. 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受偿。但是,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强,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设立本旨相悖,同时也会损害交易安全,与保护交易安全的私法原则相冲突,所以债权人占有财产应以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条件。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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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27 12:48 16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