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期货保证合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纪机构之间、期货经纪机构与投资人之间的保证期货交易最终实现的合同关系。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是指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不能履行其保证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保证合同纠纷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条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所的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 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 营业期限;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 基本业务制度;
(八)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 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